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81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文林好来购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文南新村**号。
经营者:王必权。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文林好来购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