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32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上岛麻将机商店,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橄榄树花园**幢****室。
经营者:陈贵结,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上岛麻将机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并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