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551号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SusanLesleyPearson,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蒙,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维斯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全,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诉被告山东维斯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维斯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9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4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