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初2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宝利来烟酒商行。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号。
经营者:孟玉芳,该烟酒商行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锋,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宝利来烟酒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