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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9刑初1508号
案件名称吴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50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户籍地南安市;

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左右,被告人吴某未经“冠龙”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福华机电阀门成套经营部内,使用伪造的冠龙铭牌、合格证,将其他品牌的阀门伪造成冠龙牌阀门118个,以80155元的价格出售给杭州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1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娄某、夏某、储某的证言,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录像,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现场检查笔录,吴某笔录,娄某笔录,销售清单,举报材料,产品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KARO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营业执照,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支票票根,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销售清单,发票,合格证,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对胡寒剑所做的笔录,鉴定证明,由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合同,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委托书,函,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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