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初6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春凤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晋熙街。
经营者:李春凤,女,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湖县春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