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9850号原告:北京东方律政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权宽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纪华,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禄蓓儿(北京)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和。
原告北京东方律政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禄蓓儿(北京)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东方律政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东方律政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