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32号原告:托斯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意大利卢卡省。
法定代表人:亚历山德罗.门努奇,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李亚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维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秦维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明、徐洪辉,均为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卢建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托斯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江南烘缸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林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白天鹅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以因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托斯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斯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原告托斯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