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7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美华,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美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钟美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玲审 判 员 汪西菲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 婷书 记 员 滕漪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7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美华,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美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钟美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