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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670号
案件名称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济南武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初1670号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拉尔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晓林,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滕滕,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唐月平,董事长。

被告:济南武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双双,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盼盼公司)与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超烁公司)、济南武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盼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晓林、崔滕滕,被告盼盼超烁公司、武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盼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盼盼超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武城公司停止销售“盼盼超烁”产品;

2.判令盼盼超烁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中使用与“盼盼”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两被告在《环球时报》、《济南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盼盼超烁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武城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

5.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要从事各类门窗的生产、研发、销售等业务,拥有“盼盼”、“盼盼一品”、“盼盼上品”等众多防盗门品牌,“盼盼”是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

早在1992年原告就申请注册了第647663号“PANPAN盼盼”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还注册了第10794738号“PANPAN盼盼”商标及其他关联商标,被广泛使用在原告生产和销售的各类防盗安全门产品上。

原告从被告武城公司处购买的“盼盼超烁”防盗门,上面使用的“盼盼超烁”文字、包装和标记完整包含了原告的“盼盼”商标文字和企业字号,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盼盼超烁公司的企业名称完整包含了原告的“盼盼”商标文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盼盼超烁公司辩称,一、盼盼超烁公司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首先,“盼盼超烁”商标为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注册的,并已获得初审。

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2月7日注册了第12165188号“超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包括保险柜、金属标志牌、金属门板、金属锁(非电)等,“盼盼超烁”商标是在“超烁”商标基础上进行的保护性和延展性注册。

其次,“盼盼超烁”商标与原告的“盼盼”、“盼盼一品”、“盼盼上品”、“盼盼到家”等商标,无论是在文字构成、发音、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各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市场上已有大量“盼盼”打头或包含“盼盼”字样获准注册的商标,如“盼盼神”、“吉祥盼盼”等,还有大量类似的商标正在申请中,可见在商标局的审查标准中,并不认为上述商标与“盼盼”构成近似,也从侧面说明商标局早已不认为“盼盼”是驰名商标。

二、原告主张其“盼盼”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观点不能成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盼盼”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登记日期为1999年12月29日,就目前的门业市场而言,“盼盼”门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等数据,早已无法满足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同时,从该通知中,并不清楚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指的是哪一个商标,原告名下没有其宣称的熊猫图案在上、PANPAN文字在下组合而成的商标。

三、被告盼盼超烁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盼盼超烁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15日,在企业核名中向大石桥市工商局递交了原告盼盼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写明盼盼公司授权盼盼超烁公司工商注册使用“盼盼”字号。

被告武城公司辩称,武城公司只是“盼盼超烁”品牌防盗门的经销商。

“盼盼超烁”商标为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注册的,并已获得初审。

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排他许可授权浙江超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盼盼超烁”商标。

2017年6月1日,浙江超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武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双双为山东地区2017年度代理商,代理销售“盼盼超烁”品牌所有旗下的产品,负责该区域的销售、渠道建设、工程洽谈、售后服务及涉及到品牌维护的相关工作,由此可见,武城公司仅是“盼盼超烁”品牌的经销商,产品具有合理合法的来源渠道。

其他同盼盼超烁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研发、销售和安装防盗门窗、安全门窗、防火门窗、进户门、室内门、车库门、木制门、金属门窗、门窗锁具及各类产品的配套产品和五金制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各类产品相关的技术转让(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生产和经营)。

2009年9月变更为现名称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原告。

1993年6月8日,营口市长城金属制品厂核准注册了第647663号“PANPAN盼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保险柜、防盗门。

2010年5月21日,商标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盼盼公司。

第647663号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7日。

1999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商标监(1999)663号《关于认定“盼盼”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盼盼公司的前身)注册并使用在防盗门产品上的“盼盼”商标为驰名商标。

盼盼公司曾在中央电视台、天津卫视的部分栏目及高铁部分列车上使用“盼盼到家,安居乐业”等广告用语,广泛宣传“盼盼”品牌。

2017年7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同盼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往济南市市场,在该市场内写有“”等字样的店铺(该店铺的西邻为写有“”等字样的店铺)以3000元购买了一款“盼盼超烁”防盗门,支付200元现金并留下了收货地点,取得了写有“盼盼超烁精品防盗安全门”等字样的纸质材料一份、的名片和出库单各一张。

2017年7月9日,山东省济南齐鲁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同盼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济南市历城区收取订购的防盗门。

在确认货物后,收取了送货人员出示的《盼盼超烁销货清单》一张,支付了剩余货款2800元,送货人员将货物运至1单元16F楼道内离开。

公证人员将货物贴上封条后交盼盼公司的代理人保管。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和收货整个过程全程监督,并进行录像,制作了视频文件,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济齐鲁证经字第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当庭播放,上述视频文件显示了武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双双销售带有“”标识的防盗门及所购防盗门的送货过程。

视频显示公证购买的防盗门包装盒上标有“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的名称及厂址,且印有“盼盼超烁”及“打造中国民族品牌”字样。

盼盼超烁公司认可该防盗门是其生产,产品使用了“盼盼超烁”商标,防盗门的上方有“盼盼超烁”标识。

武城公司认可该防盗门是其销售,印有“盼盼超烁精品防盗安全门”的纸质材料是其提供。

盼盼超烁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经营范围为镀锌板、彩色钢板制品、复合板生产及安装;

黄金饰品加工、销售;

钢结构工程设计制作及安装服务;

金属材料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机器设备、金属材料、耐火材料、生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燃料油、化工产品销售等,2016年9月,在上述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又核准增加了防盗安全门、钢质进户门、防火门、车库门及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研发、生产、销售。

2015年、2016年期间盼盼公司曾向盼盼超烁公司采购彩色印刷钢板、镀锌板、镀锌卷等材料,双方存在业务合作关系,2013年4月17日,营口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为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8日,营口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盼盼超烁”商标,申请号为20468535,并于2017年5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门、金属大门、金属门板、金属门框、金属装甲门。

2017年5月13日,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授权盼盼超烁公司全权负责“盼盼超烁”品牌的管理和推广,并有权独立对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盼盼超烁”商标,有权直接处理与盼盼超烁相关的包括收益、纠纷、维权、诉讼、和解等在内的所有事宜,授权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至2031年6月27日。

2017年5月13日,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授权浙江超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盼盼超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中的全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2017年6月1日,浙江超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武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双双为山东地区2017年度代理商,代理销售“盼盼超烁”品牌所有旗下的产品,负责该区域的销售、渠道建设、工程洽谈、售后服务及涉及到品牌维护的相关工作。

武城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防盗门窗、锁具、防盗产品、五金、电动工具、建筑材料。

武城公司陈述其销售的防盗门系浙江超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盼盼超烁公司除在山东地区发展代理商,还在江苏省苏州市、辽宁省沈阳市以发展经销商、开设专营店的形式销售“盼盼超烁”品牌产品。

另查明,盼盼公司先后对通过初审的“晶盼盼及图”、“晶盼盼”、“宜居盼盼”(第15330117号、第15330118号)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647663号、第10794738号“盼盼PANPAN”等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分别作出决定,对上述商标不予注册。

2017年10月,盼盼公司对通过初审的“盼盼超烁”商标提出异议,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

盼盼公司为本次诉讼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提供了255628.6元的法律服务费发票,本案中主张合理费用支出25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第647663号商标注册登记及注册人变更材料、盼盼公司宣传“盼盼”品牌的广告视频资料、(2017)济齐鲁证经字第号公证书、(2017)苏吴证民内字第号公证书、(2017)辽证民字第号公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对“盼盼超烁”商标的异议受理通知书、关于认定“盼盼”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费收费发票,二被告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盼盼超烁”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授权盼盼超烁公司使用“盼盼超烁”商标的授权委托书、辽宁超烁图码科技板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超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浙江超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吕双双为山东地区代理的授权书、盼盼公司的采购订单、盼盼超烁公司的提货通知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盼盼超烁公司为证明其注册使用“盼盼”字号有合法授权,提交了盼盼公司向大石桥市工商局出具的内容相同的授权书两份,内容为:我单位系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授权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使用“盼盼”字号,落款时间分别为2007年2月13日和2011年5月4日。

针对两份授权书的落款时间,盼盼超烁公司解释为:2007年盼盼超烁公司设立时由盼盼公司口头授权,2011年盼盼超烁公司因筹备上市需要,由盼盼公司出具一份落款为“2007年2月13日”的字号授权书,后因盼盼公司当时的名称为“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经与盼盼公司沟通,盼盼公司又出具一份落款时间为2011年的字号授权书。

经质证,盼盼公司对两份授权书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对盼盼超烁公司的解释不认可,认为授权书系盼盼超烁公司采用非法、欺诈的手段取得,但盼盼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观点,也明确表示对授权书中的公章真伪不申请鉴定。

经审查,盼盼公司于2009年9月变更为现名称,落款时间为“2007年2月13日”的授权书加盖了带有盼盼公司现名称的公章,明显与事实不符,故对该份授权书不予采信。

落款时间为“2011年5月4日”的授权书加盖了盼盼公司的公章,在没有证据证明公章系伪造的情形下,应认定其真实性,本院对该份授权书予以采信。

认定盼盼公司于2011年5月授权盼盼超烁公司使用“盼盼”字号。

因盼盼超烁公司的解释无相关证据佐证,对其解释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如下:1、盼盼超烁公司使用“盼盼超烁”商标是否构成侵犯盼盼公司第647663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2、盼盼超烁公司在其字号中使用盼盼文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3、武城公司销售使用“盼盼超烁”商标的产品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盼盼公司作为第647663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具体到实际情况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不仅包括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应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而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本案中,盼盼超烁公司使用的“盼盼超烁”商标,系由“盼盼超烁”文字外加椭圆形装饰组合构成,第647663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系由“盼盼”文字加“PANPAN”拼音组合而成,二者的整体外观具有一定的区别。

但是第647663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早在1993年被核准注册,1999年即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通过盼盼公司多方面宣传和使用,已使“盼盼”品牌防盗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享誉于国内防盗门市场,“盼盼到家安居乐业”一度成为家喻户晓的广告语。

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盼盼”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防盗门市场上与盼盼公司的防盗门形成了固定的联系,相关公众只要看到“盼盼”文字或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到盼盼公司的防盗门产品及其品牌,“盼盼”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盼盼公司防盗门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

“盼盼超烁”商标虽由文字和椭圆图形组合而成,但其完整包含了盼盼公司第647663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盼盼”文字要素,因该文字部分具有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含有“盼盼”文字的“盼盼超烁”防盗门与盼盼公司的防盗门产品相混淆,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产生市场混淆。

而且,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与与其知名程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盼盼公司第647663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中的“盼盼”文字因其知名度而取得较强的显著性,使其在防盗门市场中对于其他含有“盼盼”字样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排斥力,应当给予较大强度的法律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盼盼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647663号、第10794738号“PANPAN盼盼”等商标具有的一定知名度,“晶盼盼及图”、“晶盼盼”、“宜居盼盼”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盼盼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对上述含有“盼盼”字样的商标不予注册,也体现了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给与较大强度的法律保护的原则。

据此,可以认定盼盼超烁公司使用的“盼盼超烁”商标与盼盼公司的第647663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盼盼超烁公司所称“盼盼超烁”商标与盼盼公司的“盼盼”等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的主张不能成立。

未经盼盼公司许可,盼盼超烁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盼盼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第647663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盼盼超烁公司主张“盼盼超烁”商标已通过初审公告,其系合法使用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从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任何权利的行使,均不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样,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也不具备合法性,无论其是否注册,行为人均无使用该商标的合法依据,否则会给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造成困难,亦会给在先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647663号“PANPAN盼盼”商标,早在1993年即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盼盼超烁公司作为与盼盼公司有合作关系,又位于同一城市的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盼盼公司的商标情况,其在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避让。

但其无视他人合法的、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与盼盼公司第647663号“PANPAN盼盼”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有违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以及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

且“盼盼超烁”商标尚未核准注册,尚处于异议审查期,并不构成盼盼超烁公司使用相关标志属于合法行为的当然依据。

故对盼盼超烁公司以“盼盼超烁”商标已通过初审公告作为其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盼盼公司第647663号“PANPAN盼盼”商标于1993年核准注册,“盼盼”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盼盼超烁公司成立于2007年,成立时间远迟于上述商标注册时间。

盼盼公司与盼盼超烁公司同位于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双方又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对彼此的企业字号及经营范围应非常熟悉。

2011年盼盼公司授权盼盼超烁公司使用“盼盼”字号,也可以理解为是盼盼公司对盼盼超烁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使用“盼盼”字号的追认。

但2011年之前,盼盼超烁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防盗安全门、钢质进户门、防火门、车库门等,盼盼超烁公司仅向盼盼公司供应防盗门板材等原材料,二者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盼盼”防盗门的来源产生混淆。

2016年9月,盼盼超烁公司在盼盼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上述项目,盼盼超烁公司成为与盼盼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

在二者具有明显的同业竞争关系的情况下,盼盼超烁公司的企业字号应当主动避让上述注册商标,但其仍然以曾经盼盼公司授权为由坚持使用带有“盼盼”文字的字号,且生产带有与“盼盼”商标近似的防盗门,显然具有攀附盼盼公司注册商标及商品商誉的主观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在与盼盼公司的同业经营中,盼盼超烁公司使用了包含有“盼盼”文字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本院认定盼盼超烁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盼盼”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盼盼公司在防盗门市场具有的较高知名度,而盼盼超烁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了防盗门项目,如果盼盼超烁公司于2016年9月之后在其字号中继续使用“盼盼”字号,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市场混淆。

故盼盼超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使用包含有“盼盼”文字的企业名称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武城公司销售了涉案的侵权防盗门,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因武城公司系接受浙江超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在山东地区代理销售“盼盼超烁”品牌所有旗下的产品,且授权时“盼盼超烁”商标已通过初审公告,可以认定武城公司并不知晓其代理销售的带有“盼盼超烁”商标标识的防盗门产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且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具备合法来源。

故武城公司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院对盼盼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盼盼超烁公司侵害了盼盼公司对第647663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武城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但其对侵权情况并不知情,且产品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盼盼公司要求二被告在《环球时报》、《济南日报》上向其赔礼道歉,并消除因侵权给其造成的影响。

因盼盼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实际损害,且本院裁判文书公开也可起到消除影响的作用,故本院对盼盼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具体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交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相关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被告的经营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了合理的费用等事实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第647663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济南武城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第647663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三、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盼盼”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五、驳回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0元,由被告营口盼盼超烁高科彩镀有限公司负担3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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