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江宁(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世芯电脑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室。
经营者:李斯,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世芯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素哲独任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