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316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
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飘飘,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二道通达汽车配件经销处。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号。
负责人:张晓光。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二道通达汽车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