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知初字第328号原告:安吉森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朱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云峰,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塘下鲍田创新家俱厂,经营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前进村进南路。
经营者:朱日创,男,1965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安吉森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塘下鲍田创新家俱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吉森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安市塘下鲍田创新家俱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吉森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安市塘下鲍田创新家俱厂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森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安市塘下鲍田创新家俱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安吉森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