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95-1397号原告黄飞达,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个性百分百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愉天小区1栋121号(田贝四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林茂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达诉被告深圳个性百分百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专利号分别为zl20123052x、zl201130058、zl201030141)期间,原告黄飞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三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对本三案的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69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450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黄飞达。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