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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骏杰环保机电有限公司与成都佳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930号
案件名称成都骏杰环保机电有限公司与成都佳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骏杰环保机电有限公司,成都佳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930号原告成都骏杰环保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平福巷*号*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平,总经理。

被告成都佳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悦。

原告成都骏杰环保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佳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骏杰环保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佳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成都骏杰环保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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