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博派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陈小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易品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小芬。
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瑜。
原审被告:陈小玲,女,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744。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博派电器厂(以下简称博派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有四个被告,原告可择其中之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珠区,因此,该院拥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博派电器厂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博派电器厂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9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移送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涉侵权产品销售及生产地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本案一审被告一及被告三住所地也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
因此,本案应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该地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涉侵权产品销售、生产地及一审被告一、被告三的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樱花卫厨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博派电器厂提出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