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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7民初79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7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身份系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身份系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富,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鑫盛达超市。

负责人:李志伟,店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富,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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