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7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身份系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身份系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富,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鑫盛达超市。
负责人:李志伟,店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富,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