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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5202刑初130号
案件名称陈荣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涛,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9********,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杰华、黄惠堎,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涛及其辩护人许杰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涛租用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埔仔村塘埔金湖园二横巷5号仓库,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

2015年12月8日,陈某涛向张某华销售了假冒“特步”牌运动毛衫8件,假冒“鸿星尔克”牌运动毛衫20件,共人民币452元。

同日,陈某涛的仓库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扣押到“特步”牌运动毛衫1080件、“特步”牌针织短裤410件、“特步”牌40D单件棉衣125件、“361”牌针织短裤180件、“361”牌女装棉衫220件、“李宁”牌风衣270件、“贵人鸟”牌女装棉衣220件、“鸿星尔克”牌运动毛衫320件、“七匹狼”牌棉衣850件、“七匹狼”牌风衣770件。

经“七匹狼”、“李宁”、“特步”、“361”、“贵人鸟”、“鸿星尔克”等服装公司鉴定,送检的衣服均非本品牌公司生产。

经价格鉴定,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共4445件,价值人民币219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华、吴某锋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检验报告,注册商标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陈某涛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涛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涛现场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涛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某涛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未缴纳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少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妙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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