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尚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M公司(3M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哈得孙路2501号3M中心(3MCenter,2501HudsonRoad,SaintPaul,Minnesota,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泰德K.林斯莱特(TedK.Ringsred),助理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献磊、吴聪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尚青与被上诉人3M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林尚青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尚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