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817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华文,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迎飓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家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华文、上海迎飓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华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华文的起诉。
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