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20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福海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
经营者杨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福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会明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