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4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号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亚罗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796号“亚罗滤芯”门市。
法定代表人:潘春兴,经理。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亚罗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