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广电通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林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军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广电通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上诉人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深圳市中广电通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深圳市中广电通灯业有限公司承担;
深圳市中广电通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