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32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雅丽洗化用品店。
住所地:海阳市。
经营者:张亚利。
委托代理人:迟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阳市雅丽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