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黄立畅,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沐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德煌。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畅诉被告广州沐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畅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重新核定。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立畅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