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2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星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金鑫源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港沟村商业街。
经营者东玲,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金鑫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