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49号原告孙希贤。
委托代理人孙德兴。
委托代理人庞启芙。
被告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梁兴国。
委托代理人戴杰军,系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灵芝,系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贤诉被告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希贤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希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贤撤回对被告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孙希贤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