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敬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博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丹燕。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告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和解,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