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21号原告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逸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波,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6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