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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建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第948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建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李建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第94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福,住址江西省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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