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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26刑初682号
案件名称曾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6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甲,经商。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始,被告人曾某甲在未取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平阳县昆阳镇白洋路铁凤小区A幢1单元501室将假冒的“苹果”手机后壳(附有“苹果”注册商标)与旧“苹果”手机进行组装,并销售给程某、程自相、曾某乙,非法经营数额约达人民币73717元。

至2015年6月2日,该加工点被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现场查获上述假冒的iphone4手机4只、iphone4S手机8只、iphone5手机6只及假冒的“苹果”4/4S手机后盖75个、“苹果”商标标识9张,上述手机待销售价值约人民币140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于2015年6月18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证人倪某、曾某乙、曾某丙、程某、蔡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未授权声明,销售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曾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涉案物品及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假冒的“苹果”4/4S手机后盖75个、“苹果”商标标识9张、iphone4手机4只、iphone4S手机8只、“苹果”5手机6只及被告人的犯罪工具POSTEK打印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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