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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盛宏新型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194号
案件名称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盛宏新型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盛宏新型建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194号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青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盛宏新型建材厂,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办张八村铁刘组。

经营者刘国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盛宏新型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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