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7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青春,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新宝华家电商场,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华大厦*楼。
经营者:颜娟芝,女,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新宝华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