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450号罪犯吴昊,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桐乡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嘉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获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昊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昊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