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5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住所地射阳县陈洋镇富洋居委会四组。
经营者:高成龙,住射阳县陈洋镇富洋居委会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