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霞,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袁晓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