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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于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00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于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海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霞,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袁晓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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