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知初字第5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钟管鑫金龙副食商场,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经营者:黄战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钟管鑫金龙副食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