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132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兆富,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兆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