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322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宿舍大华天坛大夏**。
被执行人惠州市隆安互联网上网服务部,住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小区时代公寓**。
申请执行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2执900号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