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德尚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XX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剑锋,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铁锋区汇博广场六喜珠宝城,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经营者:吴文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恒缘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尤国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金德尚黄金有限公司(原福建德诚黄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原审被告铁锋区汇博广场六喜珠宝城、四川省六喜珠宝有限公司以及哈尔滨市恒缘金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知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吕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吕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知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吕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5.96元,减半收取1207.98元,由吕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78元,减半收取570.89元,由福建金德尚黄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