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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响叮当日用百货经营部、被告宿州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3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响叮当日用百货经营部、被告宿州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响叮当日用百货经营部,宿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初13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响叮当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中山街。

经营者:周会君,基本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港口中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97065623P。

法定代表人:彭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响叮当日用百货经营部、被告宿州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宿州市埇桥区响叮当日用百货经营部的起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宿州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顺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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