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602号原告:瑞安市智诺机械厂,经营场所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曹村西前村。
经营者:林甲卯,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丹,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创意食品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曹村西前村。
经营者:李辉煌,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智诺机械厂与被告瑞安市创意食品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智诺机械厂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智诺机械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智诺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瑞安市智诺机械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