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62号原告:李春伟,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8甲2-1-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慧娟,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煎茶铺海达塑料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赵各庄村。
经营者:张子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茹,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春伟与被告霸州市煎茶铺海达塑料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春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计1971元,由原告李春伟负担。
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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