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53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员。
被告:莱阳市城厢志生百货经销部,住所地莱阳市小商品市场北门义乌玩具店。
负责人:陈志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市城厢志生百货经销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城厢志生百货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