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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卓川西、湛江市苏泊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2571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卓川西、湛江市苏泊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卓川西,湛江市苏泊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57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川西,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湛江市苏泊乐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黄坭塘。

法定代表人:龙崔霞。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川西、湛江市苏泊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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