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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爱健与上海天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96号
案件名称闫爱健与上海天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爱健,上海天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96号原告:闫爱健,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能彦,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松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昕,该公司员工。

原告闫爱健与被告上海天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闫爱健于2016���11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爱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闫爱健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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