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431号原告:席歆,男,汉族,1972年4月5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台州市煌玛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阮吉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席歆与被告台州市煌玛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席歆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席歆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