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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聪与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1224号
案件名称梁启聪与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启聪,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启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东沙街**号***房。

法定代表人:谭培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卉,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愚,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大生村。

法定代表人:谭培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卉,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愚,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梁启聪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梁启聪以其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已达成相关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梁启聪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梁启聪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梁启聪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15元,由梁启聪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梁启聪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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