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启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东沙街**号***房。
法定代表人:谭培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卉,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愚,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大生村。
法定代表人:谭培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卉,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愚,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梁启聪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梁启聪以其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已达成相关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梁启聪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梁启聪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梁启聪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15元,由梁启聪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梁启聪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