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02民初428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28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鼎盛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号。

经营者陈臣,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吉欢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宏远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2016年11月8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宏远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