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902-2号原告:周梅,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佩汝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1区24幢3单元403。
经营者:吴继业,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梅诉被告义乌市佩汝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梅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